A:
勞基法關於特休之規定,請參照該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若依您所述,您是於105年3月到職,預定於111年2月21日離職,已經任職滿五年,應該符合上開規定第5款情形,每年應有特休假15日,倘若特休於您離職之時沒有休完,公司應該依照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發給特休代金。
公司主張特休假只有三天的說法,與上開規定不符。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