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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


許OO 發問於 2022-02-10 | 桃園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107年9月18日就職,
打算111年3月11日離職,
公司為有限公司,特休採歷年制,
原本111年度給我的特休有14天,
但公司說離職的話特休改採週年制,
因我今年未做到9月18日,未滿一年,
所以今年無法享有任何特休,
請問這樣的算法是對的嗎?
謝謝。

瀏覽人數:287

A:  您好,謝謝您的提問,關於您的問題以下簡略回覆: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故關於工作滿3年但未滿5年,得享有14日特休假之規範,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不得因公司片面規定而更動,因此如您所述,您應休而未休之14日特休假,得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請求換發14日工資。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陳韋樵律師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111至114年)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調查專業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委員會現任委員
台中律師公會司法實務委員會委員
高雄律師公會法律推廣委員會委員
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士林地院、高雄高等法院、台南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衙東街59號
電話:07-8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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