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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問題


白OO 發問於 2022-02-10 | 彰化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老闆於1月31日無預警告知資遣
我也同意資遣
在2月7日時於公司發布資遣我的消息
而我通知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單
而公司為規避就業服務法33條之罰款
在2月8日強制要求我上班,且月薪由4萬下降為最低薪資,本人已回覆不同意
但老闆強制認為無通報就是還在職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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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您好,雇主未經員工同意之下任意降薪,可能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虞,依法您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務契約,並且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給付資遣費,並且向勞工局申訴安排調解,若雇主不願調解,可提出訴訟救濟權利,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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