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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職特休計算方式


李OO 發問於 2022-02-08 | 臺南 | 製造業

Q: 我110年度還有11天特休未修完,年資15年,請問我95年11月7日到職,預定111年3月31日離職,我111年度還有特休嗎,公司回復說到離職日的話,只有110年度未修完的11天,請問這樣正確嗎,謝謝你的撥空回復,謝謝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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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說明如下供參:
一.按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揭示工作滿10年以上得以15日加計每年1日之特休假,此並得由勞工排定之,惟雇主仍可與勞工協商調整,又如於契約終止前尚未休完者,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二.再按勞基法施行細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略。"

>>>則於滿5年後之1周年內應得行使該特休假權利。

三.又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四.是以,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特休假支給方式(但仍不可違反法令規定),原則上您於110年11月7日滿15年後,應係再獲有20天之特休假(110年度的特休假仍得使用),在您離職前仍得休畢該特休假,如因雇主要求致無法休畢者,自能要求雇主支付未休完特休假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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