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過年假期於有限公司年節打工5天1/30~2/3結束後負責人約定4號可領全薪,當天表示是負責人墊錢給我只能先領一半,另一半負責人口頭告知2/7號領,合約簽的是負責人先墊錢給我,後面公司2/10、3/10發薪至我帳戶必須把薪水轉還給負責人。負責人未依口頭約定於2/7號給另一半薪水,詢問後卻裝傻說是誤解,說2/10號才給薪,想問此情況如何解,能否去警局告詐欺。
A:
1.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要構成刑法上的詐欺,需要證明負責人有施用詐術,故意詐欺您的薪資,才可能構成。
2.本件較涉及民事勞務契約債務不履行之糾紛,可能可透過存證信函,或向勞工局提勞資糾紛調解等方式處理,至於應如何主張,需視所簽訂合約內容才能提供更具體建議,以保障您的權利,歡迎來信聯繫(htkaolaw@gmail.com),以期能提供更詳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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