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間有限公司的股東,但是負責人因借貸關係利用公司名義借貸,
我身為股東,我的財產會遭到連帶處分嗎?
A:
您好:
請您參考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出資額負責,因此,股東財產不需要為公司負連帶責任,您的財產不會受到連帶處分。
但依法公司資金不能隨意借貸(參考公司法第15條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該規定,造成公司受有損害,您可向公司負責人進行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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