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律師,加州員工每週工時40小時,如僅有35小時,該如何給付?是否有法律明文規定?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
A:
您好:
員工之工時及給薪方式,應視 貴公司與該名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而定。法律規定給付薪資方式分為月薪制、日薪制及時薪制。
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因此工作時數40小時實質上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工超時工作,而非勞工必須達成之工作時數。
一般而言,公司可依與該名員工之勞動契約,確認為何種薪資給付方式。如為月薪制,則需給付月薪;日薪制或時薪制則依實際工時計算支付工資。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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