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公司有收取廠商保固保證金,保固期至110年12月31日止
於保固期滿通知廠商申請領回保固保證金時,得知:
1.廠商公司已解散(其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2.且廠商告知其公司同名銀行帳戶也已經結清
請問是否可將保證金退還給公司負責人的帳戶?
謝謝您
A:
您好:
依您所述,廠商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解散,而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解散之後,應即進入清算程序,其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清算人為全體董事,而非先前之法定代理人,因此,若將保證金退還給公司負責人的帳戶,將不生清償效力。若想要合法清償,建議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廠商公司受領保固保證金,無法受領或不為受領時,將該筆保固保證金直接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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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解散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之職務包括收取債權、分派盈餘或虧 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執行前開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334條、第25條、第84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人於清算期間,在經清算人據以收取債權,並完成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之前,清算尚未完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而有享受權利之能力。至於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案,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仍應以公司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始得認定清算完結,公司之法人格消滅。
再依公司法第8條,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理應有權代理公司受償而發生清償之效力,如其拒絕受領,亦可考慮以提存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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