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我前夫利用作外送服務職務之便未經我同意侵入我居住的地下室空間將不明物品放入,請問侵入住宅罪如果成立,良民證上會不會註記此罪刑,謝謝
A:
您好:
良民證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之規定,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因此,若您前夫所犯侵入住宅罪刑部分經法院判刑,除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之各款事由,否則將會記載有刑事案件紀錄。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