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抱歉又來發問
更正一下上一封的訊息
我朋友我之前就認識的
但之前他仍有婚姻身分
我有跟他通mail、電話、甚至同居一室
但無任何關係
當得知他離婚之後
我們開始交往
但他前夫不甘心放手
剛好我朋友協議離婚證人未在場親見且親聞
故他前夫告上法院
獲得勝訴
他們回覆婚姻關係
但我朋友已無意願持續此段婚姻
故欲訴請離婚
在此我想再問一次
是否他回復婚姻身分之後
之前他離婚期間我們的交往都會被追溯?
若他前夫要去調大樓錄影帶
證明我們曾同時出現
或他有我們的電話通聯紀錄、mail紀錄
是否我會構成何種刑責?
另再請教
所謂的妨害家庭
是否單指通姦此一項目?
那所謂的和誘
要在何種情形下才會成立?
我這種情形算不算是和誘?
還是只有通姦才算妨害家庭?
因為我朋友已經請律師準備提出離婚訴訟
他很擔心他前夫會用反告我們的手段來威脅他
所以我想要問清楚一點
給他一個解答
另,在他提出離婚訴訟這段期間
我是不是完全都不能跟他見面?
或是只要不發生關係就可以
因為我朋友的精神狀況被這件事弄得不是很穩定
我怕放他一個人會出狀況
所以想要偶爾去探視他
請問律師,這樣的情形可行嗎?
還是反而會對他的訴訟造成不利?
問題很多
感謝律師耐心看完
再麻煩您為我解答
謝謝您!!
A:
您好,
1、妨害家庭罪章裡面的通姦罪,必需有證據證明有發生性行為才足以成立。所以就算有婚姻關係,如果沒有通姦的行為,仍不會構成犯罪。
2、和誘罪是和誘有配偶的人脫離家庭,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如果是自己因為離婚而離開家庭 ,並不成立和誘罪。
3、以上二個罪,都需要有犯罪的「故意」,亦即對於對方「仍是婚姻關係存在,有配偶之人」這樣的事實必需要認知,但據你所述,對方已辦理離婚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性,一般外人來看,當然會認為「沒有婚姻關係存在」,自無以上二個罪的「犯罪故意」。基於朋友的立場,你想探視她自無不可,但最好不要影響她的生活,畢竟目前有官司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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