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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背信或違造文書問題


焦OO 發問於 2022-01-1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查原董事長(現是監查人)任內私以公司名義貸款,查貸款他已還清,但就這行為觸犯何法?

背信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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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原董事長任內以公司名義貸款乙事,若是為公司營業目的,原董事長依公司法之規定對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事務即得自行決定,並代表公司為之,此行為並無違法。惟若貸款時有需要提供董事會決議錄,而該決議錄係屬偽造,則有涉嫌偽造文書罪。若原董事長是擅自以公司名義貸款供個人使用,這部分行為就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或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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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再依經濟部56年9月7日商23287號函曾解釋:公司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借款應業務之需係屬董事會之職權,如公司章程別無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者自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因此,董事會為公司之執行機構,公司借款原則上應經董事會之決議。
再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董事如故意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使公司致生損害,應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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