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急 !
想請問106年繼承債權,有關一筆損害賠償債權判決約6萬元。
一直沒收到判決書,亦未收到賠償,(書記官說要繳100元才可以申請補發,當時不知道可以用未收到該判決書,申請補發就不需要繳100元。這樣不知是否會影響到現在請求權時效的日期嗎?)
那時申請補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日期為106年1月19日(民事判決書日期105.12.27)
想請問現在還在法律上5年內的請求時效權嗎?(我現在還可以追訴這筆債權嗎?)
感謝
A:
您好:
依您所述,若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是記載該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1月19日,則時效是確定日後重新起訴。而依民法第137條第三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本件請求權已經判決確定,則時效期間延長為五年。因此您至遲應於111年1月19日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免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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