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同法第 71 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依上述規定,出勤期間員工如需為私人事務而使用手機處理,應屬於工作應遵守的紀律之一,可以訂定工作規則的方式,在合理的範圍內規定員工於出勤時間內需使用手機處理私人事務的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公司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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