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總經理(為公司之員工),後來被法人股東指派為公司的董事後,其任職公司所領取之薪酬,需經股東會及董事會承認嗎?
如果現在又被選為董事長,是否也有上述問題呢?
A:
公司法第 29 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 196 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依上開法條,如果是以經理人身分領取的報酬,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決議過半數行之。如果是以董事或董事長身分領取的報酬,應經章程訂明或由股東會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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