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首先感謝律師大大,我想請問一下~是這樣的
我最近上網想買一個周邊產品,賣家有先跟我說:「因為東西目前還不在手邊,如確定欲購買需先付訂金,不方便也沒關係,只是若後面有其他人詢問,會以能先付款者優先這樣~不知道這樣是否能接受?」我回覆ok,並表示明天1/6左右會去付訂金($50)。
但我在明天1/6下午時表示想放棄下單,並告知賣家想取消,但賣家表示我這樣算是棄單(但我還未付訂金),並且將我黑名單在交易社團的公告貼文上,並附上了我的臉書連結(雖然我未使用真人照片,但有真名,且這是本帳不是小帳)我覺得的受到威脅與公審感,所以迫於無奈只好在貼文道歉,賣家表示:「嗯嗯我接受你的道歉,如果太太想要繼續完成交易也ok,那就跟太太約定最晚1/10匯款訂金,若想要一次付清全額再麻煩主動私訊我跟我說想要怎樣的交易方式(蝦皮取付、超商交貨便取貨、雙北地區面交)若最晚1/10順利收到款項,會先將這篇文關閉留言,待完成交易後編輯貼文說明狀況+刪除社團管理員黑單文的留言」
為了讓對方刪除,所以我最後只好繼續重新下單,雖然我一直覺得我並沒有棄單,而且賣家也還未因我花費成本。並且對方也曾在別則貼文回覆他人留言,表示自己若在後天1/7未收到我的訂金,會直接轉賣給他(他會默認我棄單,但他並未事先告知我他的deadline是後天,可能他覺得明天左右不包含後天)
最後結局是,我付完款,但對方只表示會修改貼文(說我有道歉並重下單),且撤回連結,但他並未刪除貼文。
所以我想問幾個問題
1.當初這樣算契約成立嗎,因為即便以口頭契約來講,他也特別有說到付訂金才幫我保留,那是不是表示在我匯訂金前其實都可以猶豫(覺得這個契約界線有點模糊QQ)
2.他這樣子我能有7日鑑賞期嗎,因為聽說個人賣家可能不適用,但我不確定他算不算個人賣家的範疇
3.他這樣算公審算是侵犯個資嗎?因為我真的很不舒服
大感謝
A:
您好:
以下謹就您的問題簡述回覆:
1、 契約是否成立的認定標準,主要還是要看雙方當下的針對支付訂金是否代表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為認定,需要依當時情形綜合認定,僅憑您目前所述,很難提供確實的建議。
2、 如果契約認定成立,個人賣家也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只要他的身分符合消保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定義。
3、 請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規定,如果他所公開的資料可以讓別人辨識你的身分,就有個資法保障,就要依各資法規定利用您的個資,否則即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