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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介購屋的契約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06-12-28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有關斡旋金的契約關係。


上週晚間經由某仲介公司介紹看屋
因仲介業者頻頻告知已有另兩批看屋者亦有極大興趣購買
積極鼓吹我及內人繳交斡旋金進行與屋主協商。


我們在看屋時,因有看到一處屋頂油漆剝落及兩處牆壁(外牆)亦是油漆剝落
看來似乎有濕氣的關係
但屋主及仲介均言是因十二年的房子故會剝落,非漏水關係
而且仲介說他們會提供半年的漏水保固
因我們頗喜歡其室內環境,因此我們當晚便領出二十萬現金請仲介與屋主斡旋
斡旋時間為三天


因第一次看屋是晚上,所以我們在白天曾自行去看屋外環境
發現外觀環境不太符合理想
當天仲介打來兩通電話告知我們說屋主嫌出價太低
故他們正在斡旋中,而我們也告知我們對房子不太滿意的意見
結果到第三天晚上前就沒再來電話
那時我們疏於仔細看斡旋金合約
而仲介也並未主動告知
因此我們不知道在屋主未答應前可以書面解除契約。


到第三天晚上,仲介突然來了電話告知已斡旋成功並隨即要求隔天簽約
令我們相當詫異,因簽約馬上就要付簽約金總要時間去處理吧!
而據我們瞭解在簽約前應有七天的時間來考慮簽約
當然若我們考慮不買,即損失斡旋金。


我們提出在簽約前,要再一次看屋的要求
畢竟是一千多萬的房子,我們覺得有必要對屋子再觀察一次
我們也再次詢問漏水的問題,沒想到仲介告訴我們
他們所謂的不漏水保證,不包含外牆渗水,要天花板滴下來的才算
所以我及內人推測屋內有油漆剝落處的外牆,其實是有渗水的。


我很不滿意仲介公司有點用隱瞞的方式來勸我們購屋,想請問的是:

(一)據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說法,似乎即使簽約,但因物有瑕疵,
可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那麼,我們現在的狀況可否要求解除契約或降低售價呢?重新再議呢?
(二)若我們最後決定仍是要買,可否要求他們將渗水也列入保固呢?
若他們執意不肯,我們可以瑕疵為由解除契約嗎?
或我們該如何保障我們的權益?
(三)漏水是否有所謂認定標準呢?仲介可以主張渗水非漏水嗎?
(四)屋主要四個月後才能交屋,我們一定要在現在簽約嗎?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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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斡旋金契約與房屋買賣契約是不同的契約,因此:
1、要先確認你們是否已經簽定契約了,才有能否解除契約的問題。而且,要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必需符合物之瑕疵的要件,如果買賣契約有排除或已為買受人所明知或已有明確的告知,因為於簽約前就已存在的瑕疵,會考慮在價金裡面,將來就無法再以同一理由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必需是簽約時所不知的瑕疵才有可能作這樣的主張。
2、要不要列入保固,是簽約前要談妥的事,如果不肯,就表示契約已排除這部分的責任,當然簽約後就不能再以同樣理由來解約。
3、法律沒有規定渗水非漏水,只要被認定是瑕疵,就有責任。一般來說,有水管經過的地方才會有漏水的問題,有漏水的問題,水從其他地方跑出來,就是所謂的滲水。所以漏水是滲水的原因,而瑕疵的認定,通常在於判斷「漏水」,滲水只是外在的表現而已。
4、是否簽約及何時交屋,是雙方約定的事項,仔細看一下斡旋金契約,找出有利的地方,看能不能不要損失斡旋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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