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原本是Panasonic 的約聘人員
外派到家樂福駐點
結果家樂福的員工被客訴
家樂福主管要求我要拿2000元出來
說不給就會讓我調店
結果我去諮詢勞工局律師,勞工局律師建議我不要給錢
我跟Panasonic 公司說,也建議我不要給錢
然後我就被資遣了
請問我這樣可以對家樂福主管提告嗎?
我有錄音檔
A:
您好: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您所述,家樂福主管以不給2千元就會讓您調店,但因您聽從公司人員及勞工局律師之建議而未交付2千元,家樂福主管之行為若讓您感到害怕,此部分似有成立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您可以對家樂福主管提告。至於,您被資遣一事是否有不當資遣,若有不當資遣,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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