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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比例計算


張OO 發問於 2022-01-0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想請問本人就職於股份有限公司,到職時間為104年12月,若於今年度111年2月底離職,目前依照公司年資特休計算本人落在第8年度1月1日 15天(120 小時)特休,但因公司今年度新增了以下(二)點條例。

請問這樣本年度111年2月底離職時的特休,會是以15天計算?
還是會以公司條例上按該年度在職月份比例,120小時/12月*2個月= 20小時計算呢?
再煩請解惑,謝謝。

本公司特休條例部分條款擷取:
(一) 到職後之次一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起算之年度),統一視為第一年度,並依其在職年度給予如下表所列之年度特休假時 數,並建置於出勤系統中,作為休假依據
(表略)
(二) 同仁於到職後持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辦理終止勞動契約(不 論係自請離職、解雇或退休)或留職停薪者,其於該年度所享 有之特休時數應依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占全年月數之比例 計算,不足一個月之部分,以一個月計算。
(三) 同仁按本條規定核給之特休時數不足扣抵實際請假時數 時,應改以請事假之方式辦理。

勞動契約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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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到職時間為104年12月,預計於111年2月底離職,因離職前已繼續工作滿第6年,依法取得15天的特別休假。因您就職公司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採「曆年制」,故就該15天的特別休假,您可自111年1月1日起行使特休權利。又如因您於111年2月離職而未及休完15天的特別休假者,就未休之日數,公司應依法折發工資。

1.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0天)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7天)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7天)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3年以上10天,4年以上5年未滿者10天)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14天)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 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其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詳言之,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可分為「週年制」(同條項第1款規定。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別休假日數及給假),與「曆年制」(同條項第2款規定。採曆年制者,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而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惟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不論係採「週年制」或「曆年制」,均僅止於涉及勞工因其繼續工作滿「6個月」、「1年」、「2年」…等一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所取得特別休假的「日數」,於何期間內「可為行使」該特別休假權利之問題,以及如未於該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就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日數,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一律折發工資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但並不直接涉及更不影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因其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所可取得之特別休假及其日數的權益。雇主須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3. 具體而言,您於104年12月到職,且111年1月仍在職,因工作年資滿第6年,依法取得15天的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關於雇主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其日數之規定,並不因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係採「週年制」或「曆年制」而有所差別,僅是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別休假日數及給假;採曆年制者,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依您所述,公司特別休假制度採曆年制,則依勞動基準法所定採「曆年制」之給假日數及請休期間的最低標準為:您到職時間為104年12月,預計於111年2月底離職,因離職前已繼續工作滿第6年,依法取得15天的特別休假。就該15天的特別休假,您可自111年1月1日起行使特休權利。又如因您於111年2月離職而未及休完15天的特別休假者,就未休之日數,公司應依法折發工資。

4. 公司每年度實際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必須達上述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且因年度終結或因離職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公司應依法折發工資,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並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5. 如公司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動基準法第74條)
另公司如有就各年度到期或離職後的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未依法折發工資者,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事件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但公司未依調解結果履行者,勞工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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