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法第 310 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意圖以文字在網路上等易於公眾知悉的平台,指稱某特定店家專賣瑕疵品或仿冒品,又無證據證明真實者,確實可能涉犯刑法誹謗罪。不過,如果是針對與該特定店家進行某一次特定交易的物品,發現確實為瑕疵物,在留存照片或影片後等證據,於店家網路平台反應等行為,就比較沒有誹謗罪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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