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因為不明原因失火,員工的個人財物如手機、錢包、證件、等個人貴重物品也因此燒毀,請問公司有賠償責任嗎?還是員工只能默默認賠呢?
A:
按民法第487-1條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故公司員工因公司不明原因發生火災,係屬不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如員工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自得要求公司負賠償責任。亦即員工的個人財物如手機、錢包、證件、等個人貴重物品因之燒毀,所受財產上損害,可向公司請求賠償,惟員工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實際上受有多少財產損失。若可查出對於失火應負責之人,員工對該人有求償權。
石麗卿律師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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