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 可持公司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調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3w)「欠稅資料查詢」欄位登入即可查詢。
2. 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及「一、按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有關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查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並規定該法第51條於董事準用之。是以,有限公司董事辭任,在未踐行改推及修章程序(章程訂有董事姓名)前,如由公司及符合該法第108條代理規定者,先行申請董事解任登記,尚屬可行。至章程未符合部分,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本部91年4月15日商字第09102071740號函參照)。...」經濟部經商字第09202005450號函釋參照。
因此,不論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和公司均為委任關係,如欲辭任負責人身分,可發函向公司表示終止與公司間之委任契約即可,毋須經由公司同意。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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