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所定之「新股認購權」為員工之權利,而就公司法上所定義員工之概念,得參照經濟部93年11月18日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235條、第267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如有爭議,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因此,公司負責人既具董事身分,依照上開經濟部函示,則非屬公司員工,自不得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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