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果若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已約定一年可領二個月年終獎金,雇主卻未依約給付時,依上開規定,勞工可直接終止勞動契約。此時,雇主要給付勞工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勞工。故建議勞工可寄存證信函給雇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與依法計算之資遣費。若雇主置之不理,建議聲請勞動調解,可以儘速處理勞資糾紛,否則若要上法院,反而曠日費時。
石麗卿律師
09321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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