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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特休是按比例給假嗎?


姵O 發問於 2021-12-24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
請問我是108年10月8日到職,那要離職是111年1月20日,安親班是以年度結算,學期結束了,那天結業也就上到那天,那是不是能用後面的2年特休10天來補足未滿的一個月可以嗎?2年不是有10天特休嗎?感謝您
還是10月到1月是按比例給假呢?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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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關於特別休假日數需視公司係以週年制抑或歷年制作計算,以下以週年制為說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您工作年資為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依法得享有10日之特別休假。
2. 另您可於離職日前使用10日之特別休假,只要確實依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如:事前告知公司並填寫假單等),公司即應准假,惟須注意,假若您預計於111年1月20日就不到職上班,則正式離職日期應為111年2月9日,而非111年1月31日,敬請留意,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20日前預告雇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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