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最近頂讓一間加盟早餐店
原店主簽約說承接加盟舊約即可
原加盟合約並無限制頂讓
現在總部要求簽新約還新增許多條款
我是否可主張先承接舊合約等期限到
在考慮是否續約
A: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目前可發函向加盟商主張就當初與原店主契約內容,請求按照約契約內容執行,有無續約必要可到當次契約到期後繼續討論,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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