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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失聯,股東能接手嗎?


張OO 發問於 2021-12-17 | 彰化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您好,請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捲款失聯,公司資產也被貸款公司扣押,想請問下列問題
1. 其他股東能否接管公司業務?
2. 公司員工配合股東工作是否有洩漏公司機密的問題?
3. 員工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要如何提出離職申請,要有離職預告期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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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因此,本件應優先由其餘董事執行公司業務,若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股東一人代理執行,若未指定代理人,則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2. 建議公司內部得先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至於離職後,皆應對保密契約內約定之公司相關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一旦員工使用該等資訊,違反保密義務,即依契約之約定定其責任。
3. 原則上勞工申請離職方式不限,以口頭、書面、通訊軟體(例如LINE、微信等)向雇主表明離職意願,即生效力。
另離職預告期間部分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1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此,如為「定期契約」的勞工,且工作契約規定期限逾3年,則3年內不得隨意終止契約,須至3年期限屆期,勞工方得提離職,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而「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得隨時提離職,但應遵守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前告知雇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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