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因此,醫院與您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時,除須為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同時應考量補償不離職的填補措施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如最低服務的年限與您所受訓練的成本是否相當,約定時間是否過長,須從雇主的訓練成本,培訓期間長短,約定服務年限的長短綜合考量。
倘醫院對您未予培訓、使您獲得專業特殊技能,僅經過簡易的院內規則說明即使您開始上班,可能會違反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倘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屬於無效約定,則您無需給付違約金。但合約的合理性與具體作法尚須詳細審閱勞動契約,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進一步的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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