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88年與朋友開設有限公司,股東共5人,本人未參與經營,公司因經營不善且未解散及清算,負責人就找不到,已於97年被廢止,其餘股東皆已失聯。
日前收到財務管理公司寄來一封追討信函,為公司於90年開出三張支票,金額共62.5萬元,財務公司稱因公司未辦理清算,所有股東皆為清算人,故向我追討,若我不償還將對我及公司提起告訴。
一、財務公司可以對提起告訴會成立嗎?
二、我想請問律師,我需要償還這筆債務嗎?
A:
您好:
財務公司只能對公司追討票款,您因為是公司的股東,所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必須把您跟其他股東都列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才能合法起訴。
另外,有限公司基於「股東有限責任」的原則,公司的財產為公司債權人的唯一擔保,也就是說,您雖然是公司的清算人,但公司的債務就是用公司的財產負擔,不能執行您的個人財產。
此外,支票票款請求權時效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是一年,依您所述,支票是公司在90年間簽發,迄今近20年,應該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毋需償還。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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