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要先確認限制登記,是預告登記還是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者,若是前者,可以進行過戶沒有問題;若是後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之規定,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無礙執行效果者,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或裁定機關及債權人;有礙執行效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以上仍視當事人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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