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朋友合夥投資開早餐店,因疫情虧損關係退出股東合夥關係,但另外一方想繼續營業,因此退出一方有結算虧損金額,請問繼續開業的那方是否應以平均結算資產價值給退出的那一方呢?如可以,請問可退還幾成呢?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697、698條之規定,應先算出合夥財產資產價額後,再扣掉虧損金額,若有剩餘,再按出資額比例退還。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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