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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品買賣糾紛,詐欺


陳OO 發問於 2021-12-08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律師,我的女朋友在1年前有做過類似網路行銷代購的一個工作員,在網絡販售衣服鞋子等精品類,但是近期我女朋友之前的客人突然說他一年前在我女朋友這裡所購買的鞋子是仿冒品,要求賠償,如不賠償要去警局備案提告,請問這類的問題該如何解決,必經買賣已經超過一年了,怕對方後來買一個假的商品說我女朋友是詐欺罪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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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若您的女友所販售的鞋子為仿冒品,對方確實能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對方需負舉證責任,由對方來證明您的女友當賣給她的鞋子是假貨,如果對方惡意謊稱商品是假貨應該無法證明。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販售假貨不是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非明知商品為假貨仍為販售,不會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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