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關於「國際訴訟合意管轄條款且排他效力」,參「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雖兩造均為台灣公司,但與客戶簽訂的採購合約中有明訂「任何與本契約相關所生之爭議由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目前案件已在臺灣法院審理中(8/13首庭),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申請駁回原告之訴,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第25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本件應先釐清是否已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若已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則會有應訴管轄的問題,該法院即會有管轄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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