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一家製造商,為有限公司,一年多前有貿易商採購我們的產品外銷,總金額約15萬台幣
後因產品瑕疵,國外客戶無法使用。
我司改善產品後,補上一批同數量相同產品給貿易商
並已經正常為國外客戶所用
進日,貿易商提出要求,要我司賠償
a. 貨品空運費用,約12萬元
b. 客戶當地的回收處理費用約28萬
該貿易商之採購單並沒有載明任何關於不良品責任條款
1. 請問我司是否應該負擔貿易商請求之費用?
2. 貿易商尚有我司未支付款,如果因此拒絕支付,我司該如何保障權益?
A:
您好,
1.所詢問題應先檢視雙方契約內容尋求解決之道。
2.依民法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3.此外,民法亦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因此,倘能證明上開費用確實係因貴公司瑕疵給付而生,貴公司即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該損害賠償債務與買賣契約債權亦有可能相互抵銷。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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