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需要釐清您與其他四人所開設的公司類型為何,才能確定解決辦法。
依照您的敘述,應該是股份有限公司,若為股份有限公司,該類公司負責人為董事長,依照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是由董事會開會決議選任,不用全數股東出席,亦不用告知股東。董事才是由股東會開會決議選任,此時才需要通知股東。
另外,若為股份有限公司,是無法退股,只能選擇將股份轉讓第三人或公司其他股東,達到實質退股之目的。若無人願意接手,你可以選擇單方面拋棄持有股份,退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之行列。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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