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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訴請非自願離職

訴請非自願離職


卓OO 發問於 2021-12-0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律師們:在公司已待8年 以時薪制計薪 從未給過任何特休假 加班也以最低薪資發放沒有加乘
第1年~第3年有高薪低報,近日因為2022即將調漲時薪168 公司便以各種理由刁難 但都沒有開口叫我離職
只是一直精神轟炸 有錄音 這樣能訴請非自願離職書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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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基準法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您好,可先就雇主違反勞基法等等事實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考慮再提出終止勞務關係之訴,至於其他細節(舉凡費用以及訴訟時程等等問題)以及有無訴訟空間可持資料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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