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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兩家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可否簽約

兩家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可否簽約


沈 發問於 2021-11-2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兩家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可否互為交易並簽訂契約?
有看到公司法223條得指派監察人,但本公司擬指派總經理為代表,請問此法條是否適用?

營業秘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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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依照多數司法實務及學說見解認為,本條並非強行規定,董事會決議時仍可同時擇定另名代表公司之人(如總經理或董事長)為該項交易,以維護公司之權益。

因此,如果並未違反公司之利益保護,且經公司事前同意並出具授權證明(例如授權書)、或事後承認,雖與公司法第223條規定不符,但並非當然無效,對於公司仍可發生效力。

以上簡覆供您參考,若尚有疑問,歡迎來電、來訊安排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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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理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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