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08年到世貿看展,被消售人員鼓吹買家具,但因為購買的房屋還沒交屋,到今年房子交屋才和賣方聯繫,才知道對方已經沒有繼續營業,而沒有告知我的情況把我當出簽的契約轉交另一家店,請問這是合法的行為嗎?
可以要求退款嗎?
A:
您好,
1.通常契約中會記載"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讓與第三人或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以限制契約權利義務之移轉,以及違反契約約定內容之法律效果,例如終止契約或違約金。
2.且依照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3.因此,建議您查閱買賣契約書中是否有前揭相關記載,確認對方是否違約及違約之效果是否得請求退款。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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