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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冒昧請問一下

冒昧請問一下


陳OO 發問於 2021-11-26 | 南投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如果我一開始就知道雇主口頭上說不加入勞健保,而我也答應上班。那想請問現在店家永久休業我有資格要求遣散費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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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基法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您好,根據勞基法勞工依法合乎規定皆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與有無加入勞健保無關,可考慮先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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