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義大利公司將其大陸常州所投資之工廠賣與我( 台灣人),但其違約未將生產模具交付我, 亦未依照合約約定來處理公司之前欠稅問題,我公司因此蒙受巨大損失,現只能採法律行行動,請問要在哪裡提告?
A:
您好,就您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訴訟案件應向何地法院提告,涉及管轄權問題。目前實務上多數契約內文會規定:「如因本契約致生糾紛,甲、乙雙方均同意以『 』為管轄法院。」即所謂合意管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除非有專屬管轄情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法律尊重契約當事人的應訴安排,因此,建議您可以先確認與義大利公司間的契約有無相關約定。
二、若契約內無相關管轄約定,由於目前尚無任何國際機關來指定各國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國際管轄權,多數國家依據自己的民事訴訟法管轄法則作為決定基準,以下就我國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依您所述狀況,羅列具管轄權之國家如下:
1、臺灣或中國大陸
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您與義大利公司所生糾紛屬債務不履行之契約問題,因此,您須確認契約內容應在台灣或是中國常州工廠履行,以定管轄法院。
2、義大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此,若義大利公司主營所設在義大利,您得向義大利法院提告。
三、最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您身為訴訟原告,得就上列具管轄權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提醒您,選擇提告法院時尚需考量義大利公司於何法院轄區持有資產可供執行,因為在外國取得之確定判決,需要先取得本國法院之承認之後,才能有效執行,假設義大利公司資產放在義大利,而您在台灣提告獲得勝訴判決,還需要取得義大利法院承認,該等程序將耗費額外的時間與費用成本,須一併斟酌,如果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四、另外,就您所詢事項,涉及跨國貿易糾紛,亦可向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尋求協助,聯絡資訊如下:
地址: 台北市11012基隆路一段333號4-7樓
電話: (02) 2725-5200
傳真: (02) 2757-6653
E-mail: taitra@taitra.org.tw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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