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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合作訊息約定工作內容不履行


廖OO 發問於 2021-11-2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們您好:
我們是有限公司,因走的是電商類別
需要找網路上的KOL進行網紅合作,
公司本身有合作契約,
但對於免付費的KOL,稱互惠合作
我司提供產品與KOL交換曝光於社群版面
互惠合作部分就無簽訂合約
僅有訊息上約定合作內容
但KOL收到產品之後過了發文日期,卻遲遲不回覆搞失蹤
1.想詢問律師這部分可以以什麼樣的法律執行呢?
且僅有KOL的姓名及電話(寄件資料是超商)
2.這部分若提告的話,該如何送相關法院資料給她呢?
謝謝律師們。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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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以下的法律規定,可以適用於您的情形:
(1)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您的情形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互相合意,就已經成立契約。又,法律並沒有規定您的情形需要以一定的方式作成,所以即使您和KOL之間,並沒有正式簽訂合約,仍可以成立契約。另,附帶說明的是,雙方間訊息約定內容,足以作為雙方契約的證據。
(2)依照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第254條之規定,您向KOL催告履行契約後,如KOL仍不履行,您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2、以下的處理方式,您可以參考:
(1)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通常各縣市行政區都會設有調解委員會,一般而言聲請調解後,調解委員會會在一、二個月內,請雙方到場調解。
(2)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寫書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要考慮訴訟成本(例如法院判決下來,大概要等到半年、一年),因此建議以調解委員會為優先選擇。另外,法院可依照電話查詢申辦人之基本資料(包括地址),法院會將司法文書寄到上開地址,所以即使只有KOL的姓名及電話也可以提起訴訟。

參考法條: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1條第1項: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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