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公司負責人產生糾紛,之後在fb上公佈對方辱罵家人過程以求自保,遭對方寄不實存証信函指控毀謗,對方信函中始口否認辱罵行為,請問該如何應對此存証信函,謝謝。
A:
您好:
寄發存證信函目的係在「向對方清楚表明自身立場」或「以存證信函作為意思表示」。前者具有「警示」意味,後者則具有日後佐證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用。
多數人面對存證信函第一反應無非「拒收」或是「置之不理」,雖此等舉動並不會因此而受罰,但因對方曾有寄送「存證信函之事實」,如未適時回應,未來訴訟時,對方可能會藉此指控「惡意逃避」或「心虛默認」。為了避免被對方反控而降低勝訴的風險,建議回應存證信函內容,以清楚表明立場,保障自身之權益。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聯繫洽詢,謝謝。
匯澤法律事務所 林羿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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