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公司需要暫時停業2-3個月。想請問這期間公司銀行帳戶是否能存提款?(例如五倍卷兌換)。
謝謝您
A: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17條,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項)
而商業辦理停業登記後,未辦理歇業登記前,其商業之主體並未消滅,因此並無所謂不能自由處分自己財產之問題,但請注意依據同法既規定應於復業前申請復業登記,因此如果確有營業之事實,商號應儘速辦理復業登記,俾使登記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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