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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產品說明標示保護功能,但卻無效

產品說明標示保護功能,但卻無效


徐OO 發問於 2021-11-14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大人您好

因本人在購買機車時,有先調查過尾部機車大牌容易因碰撞、擠壓而變形一事。

幾經考量,於原廠商品中發現了一組有標示保護作用的車牌框,故選購了此商品。

但近日因車輛停放而發生尾部碰撞,大牌與車牌框皆有變形與受損,想詢問此案是否可以因為不實標榜而回原廠退費?
頁面內容描寫如下:

工藝精品,品味獨具
延續品牌設計語彙,以鋁合金打造個人風格。
表面經黑色陽極處理,展現獨特細膩質感,質輕且堅韌的特性,給予車牌高質感的防護。
從小細節展現屬於自己的獨特美學。

商品介紹
- 快速安裝保護車牌,質感精細完美結合。
- 鋁合金經陽極處理,經典黑色獨具風格。
- 專業製程極致工藝,唯美精品點綴車身。
https://shop.gogoro.com/products/% E9% 80% A0% E5% 9E% 8B% E7% 89% 8C% E7% 85% A7% E6% A1% 86

若退費遭原廠拒絕,希望能了解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提報
感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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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依您所述,該商品可能不具賣家所保證之品質,您可以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詳細情況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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