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由上開條文來看,雇主就算提出你有工作時間摸魚的明確證據,應該也是無法要求你退還薪資的。
畢竟你真的在上班時間沒事做,可能公司在工作分配及經營管理上也是有問題,責任未必全在勞工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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