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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中已簽約提離職


徐 發問於 2021-11-08 | 臺中 | 其他

Q: 請問我在洗腎室九月到職,試用期三個月,十月初簽約,需做滿兩年,因環境無法適應,未滿三個月離職,請問(1)離職還要提早半年提出嗎?(2)需要賠違約金嗎?(3)提離職如果老闆不放人該如何?(4)離職當月薪資被要求歸回合理嗎?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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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需要符合勞基法第15-1的規範,所以要看你實際的狀況是否有符合法條的規定,才能確定這個約定是否有效喔

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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