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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營業中”如何辦理恢復


劉OO 發問於 2021-11-03 | 桃園 | 水電燃氣業

Q: 您好;我公司登記是“工程行”前些日子接了公家機關的工作,請款時它們說我公司現在是“非營業中”所以無法撥款,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公司“非營業中”是不是就連小工程都不能做,做好的部分錢也領不到事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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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3 條「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32 條「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第 17 條「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35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貴工程行既已恢復營業,即應辦理復業登記。
工程領款部分是依據承攬契約請求定作人給付工程款,您仍可依承攬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參照民法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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