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台灣分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支付其債務,而外國母公司也正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破產清算,並已委任破產清算人。現台灣分公司想向台灣法院聲請宣告破產,請問台灣法院需要外國母公司提供甚麼文件才會接受台灣分公司的破產聲請? 提供委任破產清算人的證明是否可以聲請破產? 還是需要母公司的解散證明? 如取得外國公司的解散證明,是否需要在台灣有關當局辦理撤銷其許可後,台灣分公司才能向台灣法院聲請宣告破產?
A:
您好,
1.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貴司可備齊債權清單及財產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法院聲請破產。
2.另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貴司亦可解散公司將公司之債權債務做一徹底的了結。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問題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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