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公司法第 99 條規定 :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因此, 您非債務人亦未做擔保, 就公司之債務只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
以上供您參考, 詳細情況可聯繫本所諮詢。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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