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建議以書面約定好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除非要調整出資額比例,否則增資依照原出資額比例出資較無爭議,
畢竟損益分配成數原則上是依照出資額比例。
若先前未訂有書面合夥契約,可趁此機會一併寫明,例如資本總額XX萬元(含原資金+新資金),
出資比例A:XX% B:XX%。
參考條文:(民法)
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69 條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第 677 條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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