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是否侵害著作權與有無販售商品無關。
2.而著作權法第88條亦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常見會以一審律師費做為衡量賠償金額之基準。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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